福建省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
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7月开始至10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
该行动分为清理调查、打击关闭和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7月份为清理调查阶段,全省各市、县(区)政府将迅速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经信、安监、煤监(煤管)、林业、环保、财政、物价、电力等相关部门,对各类采矿活动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政府部门乱收费、乱罚款情况进行清理,每个非法采矿点均要明确矿点性质、关闭时间、责任人员等,并进行登记、录入,健全档案。8月至9月为打击关闭阶段,将开展联合执法,对所有新出现的非法采矿点、进入他人矿区采矿、未按“六条标准”关闭的非法矿点全面取缔、关闭;对顶风作案、屡关屡开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0月份为检查总结阶段,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县(区)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成果。
该通知要求, 各市、县(区)政府要通过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对证照不齐、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经整治仍不符合安全和环保等要求的矿山(点、井、硐),要组织力量彻底取缔关闭,关闭率达100%。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配合、落实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形成综合整治合力。同时充分发挥“福建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作用,全面落实巡查制止、现场核实、立案查处、关闭取缔、鉴定移送、警示督办、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全程信息化监管工作。并继续充分发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联合行动的作用,抓紧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措施到位、经费到位、整治到位。
此外,还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加强对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以及加强评估考核,对工作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强化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该通知还要求 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强化采矿生产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长效机制。一方面推进执法关口前移,针对非法违法矿点的分布和特点,确定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无证无照、越界、非法转让转包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获取、使用和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造成环境破坏、安全隐患等行为的,要及时查处或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求严防“死灰复燃”,对责令关闭的矿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填埋采坑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做到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常态化,严防已关闭矿山(点、井、硐)“死灰复燃”,巩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整治工作成果。(中国安全生产报 沈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