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的用兵之道

28.11.2017  00:07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陈礼平

  “陈法官,我马上还钱,家人刚才来电告知,已经筹集到了11万元执行款,我要自由,不想关在里面了。”10月30日晚,当我们把被执行人饶某送入南平市拘留所,正要办理交接手续时,饶某恳求道。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当晚,饶某把执行款存入法院执行账户后,获得自由。

  原告江某与被告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2月23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且双方对借款利息亦作约定。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4.65万元,并支付2013年7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月息1.5%计算利息。

  被告饶某辩称,原、被告等人共同投资酒店,由于被告缺乏资金,遂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装修酒店。

  我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被告饶某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013年9月18日,我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某10万元、利息2.55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利息。

  判决生效后,饶某并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7月21日,江某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并对被执行人饶某实施信用惩戒。

  据申请人江某介绍,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执行人饶某先后支付利息3.8万元。此后,饶某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

  为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我院依法对饶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遗憾的是,饶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今年10月30日,应申请人江某要求,我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饶某实施司法拘留。饶某被传唤到我院后,我试图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饶某却始终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以“无不动产、无车辆股票、无银行存款”为由,表示拘留就拘留,无所谓。

  在和解毫无进展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饶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用兵之道,心战为上。“饶先生,你再抓紧时间与家人联系联系,看看能否从家人及亲朋好友处筹集11万元执行款,要不,等会进了拘留所,你是无法与外界联系的,况且拘留期满后,这笔债务照样是一分不会少,还得继续偿还。”前往拘留所途中,我不抛弃、不放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陈法官,我不想进去,家人刚刚来电,11万元执行款已经凑齐了。”站在戒备森严的拘留所门前,饶某最终选择了还债,选择了自由。随即,我们带着饶某回到了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饶某于当晚一次性将11万元借款本息汇入我院执行账户,申请人江某同意结案。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环节。司法拘留也好、启动拒执罪程序也罢,实施强制措施并非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