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保护母亲打伤老父 父亲起诉讨回已赠房产

15.11.2015  09:33

  导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晨玮 海帆/文 陶小莫/图)老人把房产赠给儿子,还在公证处签了赠与合同,可儿子拿到房产后,为保护母亲与老人反目,甚至打伤了老人。

  这种情况下,老父亲能不能把自己赠给儿子的房产讨回来?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父子之间赠与房产引发的官司。

  据了解,老刘在四年前到公证处订立遗嘱。当时,老刘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讼争房屋中属于他所有的部分,在他死后由儿子小刘继承。

  同一天,老刘和刘太太还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老刘和刘太太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都无偿赠送给儿子小刘。

  不过,赠房之后,父子二人出现了矛盾。老刘和儿子矛盾的起因,是老刘与妻子的离婚官司。原来,老刘在和儿子反目之前,已经与妻子刘太太打了两场离婚官司了。第一次,老刘的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第二次,他起诉的离婚案还在审理中。

  2015年2月19日,也就是农历初一晚上8点左右,刘太太约了哥哥一家到自己家中吃饭,因放食物的房门被老刘锁住,刘太太就和老刘发生了争执,随后双方动手打斗。

  当天,儿子小刘出于保护母亲的想法去劝架,结果却是三人打在了一起。随后,三人被陆续赶来的亲戚朋友拉开。

  事发后,民警接警处置。经鉴定,一家三人都有受伤,损伤程度均达到了轻微伤。

  为此,老刘将儿子小刘告上法庭。老刘认为,儿子对自己的殴打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因此丧失了接受赠与的资格。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赠与不可撤销,驳回了老刘的诉求。

   法官说法

   赠与房产,不能撤销

  法官分析说,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原告老刘自愿将其名下讼争房屋的份额全部无偿赠与被告小刘所有,并经过了公证,就应自觉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

  虽然,原告依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撤销赠与。

  但是,从双方举证情况及庭审陈述看,小刘仅是在老刘夫妻因琐事发生吵打之后进行劝架,意在劝阻双方打斗和保护母亲,并无主动侵害父亲的意图。

  而且,从实际后果讲,三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严重侵害原告的行为,原告称被告殴打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以此主张撤销赠与没有法律依据。(海峡导报(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