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规范交通行为 8月起电动车“打伞”将罚50元

29.07.2014  10:55

在五一北路东大路口,民警让这位电动车车主将车头固定着遮阳扇拆除。

  为继续推进规范交通行为专项行动,昨日下午4时许,市公安局组织鼓楼交巡警大队机动中队的民警,来到五四路东大路口,查纠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遮阳伞、闯红灯、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一个小时内,民警拦下7名在电动车上加装遮阳伞的骑车人,并要求其拆掉遮阳伞。据悉,从8月1日(本周五)开始,根据即将实施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警方将对违法加装遮阳伞的骑车人罚款50元。

  【现场】

  多名“打伞族”被劝

  昨日下午4时20分许,民警站在省立医院附近路口执勤。绿灯时,一名女子骑着一辆加装了蓝色大遮阳伞、车牌号为“福州鼓楼Q3577”的电动车,从东大路那头过马路。骑到路中间时,她发现有警察,立即停车合伞掉头就走。

  几分钟后,警方在东大路口拦下一辆车牌号为“福州鼓楼31137”的电动自行车,该车上加装了一把紫色的大遮阳伞。骑车人告诉记者,因为最近天太热,她花50元买了一把遮阳伞让修理店人员帮她安装上去。由于没有拆卸工具,民警要求骑车人将伞合拢,回家后自行拆除,否则,8月1日后被发现将被处以50元罚款。

  昨日下午4时35分许,一名戴墨镜的女子骑着加装大遮阳伞的车牌号为“福州台江53120”的电动车闯红灯被民警拦下,民警当即要求她拆掉遮阳伞,并对她闯红灯的行为处以20元罚款。

  就在这时,一名男子骑着加装有遮阳伞、车牌号为“福州鼓楼X1575”电动自行车在路口等红灯被民警拦下,民警对他进行教育后放行。

  【新规】

  改变车辆外形

  将被罚款50元

  鼓楼交巡警大队机动中队副中队长李丽明告诉记者,《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等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民警提醒,加装遮阳伞后,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差,遇到风雨时车辆容易侧翻,而且容易遮挡其他人的视线,交会时容易发生事故,有很大的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车主们出行时,晴天可以戴遮阳帽穿防晒衣,雨天可以穿雨衣。

  (福州晚报记者 李琼 通讯员 榕警/文 记者 陈暖/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