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手机遭暗中“添加指纹” 被闺蜜男友窃取1.4万

30.04.2018  19:15

  厦门网讯 (厦门晚报 记者 黄文水 通讯员 同检) 小丽(化名)碍于情面,将手机借给闺蜜的男友,结果吃了大亏,她的手机被对方暗中以“添加指纹”登录方式进行操作,结果支付宝账号被窃取1.4万元。昨日,记者从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去年7月,小丽和闺蜜小诗(化名)一起合租了一套房子,小丽住其中一间,小诗和男友张某住另一间。一天,张某编造借口向小丽借手机,同在一个屋檐下,又是闺蜜的男友,小丽碍于情面就把手机借给了张某。没过多久,张某就把手机还给了小丽。

  第二天,小丽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人透支了1.4万元。这是怎么回事?自己并没有消费透支啊!小丽猜测,问题可能出在外借手机上,可是,此时已联系不上借手机的张某了。后来,小丽通过小诗终于联系上了张某,张某承认这事是他干的,也答应还钱,不过还了两期以后就称没钱了。无奈之下,小丽报了警。小丽报警后,张某的家属连忙代为退还了这笔钱。

  手机在自己手里,支付宝账户怎么会透支呢?小丽一头雾水。警方调查发现,原来张某借走小丽的手机后,他在那部手机上添加了自己的指纹,可以轻松登录手机操作,于是他用小丽的支付宝借贷了10000元,然后转到自己的手机支付宝账户里。之后,他又用小丽手机支付宝的其他功能,透支消费4000余元后返现,再将这笔钱转到自己的手机上。就这样,小丽的支付宝账号累计欠款14000余元。

  检察官说,嫌疑人采取不易被财物所有人发现的方法,将财物占有的行为属于犯罪。另外,嫌疑人又以商品消费后返现,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这是窃取受害人财产并实现商品货币化行为,也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的特征。因此,张某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因家属已代为退还赃款,且此人系初犯,检察机关不对嫌疑人实施逮捕。

   检察官提醒

   外借手机

   相当于把钱包借给别人

  检察官说,当今,手机快捷支付已经融入到生活中,变成了“电子钱包”,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不可预估的风险,盗窃方式也“同步更新”,一不小心,手机里的钱就可能被偷,因此,外借手机相当于把钱包借给别人。

  提醒市民,不要轻易透露自己手机的开机密码,不要随意外借手机。在手机卡销号前或者丢失后,如果绑定以下6类账户,一定要解除绑定:1.U盾、网银、手机银行等银行卡业务绑定;2。证券、基金账户等金融业务绑定;3。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4。淘宝、京东、苏宁等电商账户绑定;5。微信、微博、QQ等通讯软件绑定;6。团购、机票酒店订购等生活服务类账户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