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法院:手机中毒致使银行卡被盗刷 要求银行和支付宝赔偿败诉

23.10.2014  09:15
  本报讯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杨长平)福建省厦门市市民陈女士的手机中了木马病毒,银行账户余额通过支付宝平台被转走。陈女士认为支付宝和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职责,将二者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陈女士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与支付宝绑定,并开通了快捷支付的功能。今年1月20日凌晨,陈女士的银行账户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平台快捷支付转出了6510元。直到当天傍晚在接到支付宝公司的电话后,她才知自己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取走,随后挂失和报警。

  事后,陈女士查询通话详单发现,从事发前一天开始,她的手机就频繁地向一个归属地在江西南昌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事发当天共发送了69条短信,每条短信间隔时间很短,甚至只有1秒钟。而就在银行发送验证码后的几秒钟,陈女士的手机又接连向这个号码发送短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证明,事发当时,银行已通过短信向陈女士的手机发送了验证码,履行了应尽的通知义务,故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理应只有陈女士本人知晓并掌握。而陈女士又缺乏证据证明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从而导致其本人交易密码泄露。

  至于支付宝公司,因与陈女士不存在合同关系,且陈女士同样缺乏证据证明支付宝在其账户资金被他人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结合事发当时陈女士的手机存在异常,可以推定他人通过她的手机窃取其重要信息并进行交易,因此,应该认定陈女士未能对其重要信息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本案损失的产生,对此,陈女士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

  网上支付要注意用卡安全

  该案承办法官林芳认为,这起案件不同于传统在ATM机上交易的案件类型,即不需要使用银行卡,不存在伪卡交易,只需输入银行卡持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交易密码、手机验证码、手机号等信息。该案从实际网上交易流程可以确定讼争的两笔交易系凭原告银行卡的信息完成的,而从交易当时原告的手机存在异常,可以推定原告银行卡的重要信息已被他人通过其手机窃取并进行交易,而银行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交易时,已向原告注册手机发出验证码,履行应尽的通知义务,保护了交易的安全,故可以认定系原告未能对其重要信息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损失的产生,原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为此,林芳法官还建议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时应特别注意用卡安全:建议选择信誉好、运营时间长的网站进行互联网支付业务,避免进入“钓鱼”网站;网络金融服务中,银行卡预留的手机号码通常是非常重要的验证手段,因此务必注意保管手机,并为其设置密保措施;设置一张额度适当的信用卡或存款余额适当的储蓄卡作为互联网消费的支付用卡,尽量避免使用存款余额较高的储蓄卡。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