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盛夏来临,各地群众游泳健身活动进入旺季,青少年学生暑期参加游泳运动也进入高峰,为进一步做好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群众游泳事业安全健康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此外,《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4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做好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我省为加强公共游泳场所管理而专门制定的政府规章,旨在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是体育部门以人文本、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游泳健身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推进福建体育法治化进程,保障体育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明确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把握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契机,履行体育行政部门社会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工作,努力保障群众游泳健身权益,不断推动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开展。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办法》的各项工作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培养体育系统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增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同时组织好本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结合工作岗位的实际,通过学习、讨论,进一步掌握办法的内涵,为学用结合打下基础。同时,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一起参加对《办法》的宣传,加强与各新闻单位的沟通合作,通过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开辟专题、专栏等形式,加大宣传面;各地应结合实际,通过开展宣传咨询,座谈,在游泳场所粘贴、悬挂横幅、标语、宣传海报(注:省体育局已设计印制大幅宣传海报,随后寄至,请尽快发放。)等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办法》的认知程度。
三、切实做好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一)立即组织公共游泳场所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及游泳场所开放国家标准(GB19079.1-2013)等法律、法规,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开放条件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行政处罚,决不允许带问题开放。
(二)切实加强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公共游泳场所的开放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游泳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重视救助人员的技能培训与审核。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安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开放服务的保险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公共游泳场所安全开放。
(三)大力开展游泳安全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联合当地新闻媒体、教育部门,开展游泳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要严禁学生到水库、江河、湖泊、海滩等非界定区域的公开水域游泳。加强对本辖区内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所的摸底、管理和公告工作。
(四)各地举办大型游泳健身比赛与活动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风险控制与规避,明确提出健康条件和安全注意事项,增强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要主动为所办活动购买公共责任险,为活动参与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责任险。要严密组织好医疗救护和水上游泳救生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游泳活动的安全。
(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游泳安全工作。要充分发挥当地的游泳协会、救生组织以及热爱游泳事业的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宣传、推广和普及游泳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活动,增强群众自防自救的能力。
请各单位迅速组织《办法》的学习宣传,并将本通知的有关内容传达到所辖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各公共游泳场所,并按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借此加强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努力使全民游泳健身活动实现“安全游泳、快乐游泳、健康游泳、科学游泳”的目标。8月底前,请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将工作总结报送福建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宣传处,省体育局将于9月初对全省各地市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福建省体育局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