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赟) 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是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福建省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年”的活动要求,同安区洪塘司法所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利用制度建设为引擎,广泛利用社会资源,认真制定《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工作方案》,建立了社区矫正多元化教育模式。
一是社区矫正人员主动参与教学模式。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的积极性与改造成效具有重要关联。近年来,洪塘司法所秉持现代化管理思路,以调动矫正人员积极性为出发点,强化制度建设与执行,制定了《星级社区矫正人员考评实施办法》奖励措施,以及树典型立标杆、奖惩考核上墙等一系列管理办法,有效激发了矫正人员主动参与社区矫正教育教学的热情,从被动学到我要学,我要教,化被动为主动,矫正人员参与的热情高涨,主动找法、学法,进而懂法、用法。谈感受、重交流、乐参与,建立起共学、共管的自治氛围,进一步提升了社区矫正人员学习的利用率、转化率,对管控重新犯罪率起到重要作用。
二是与监狱系统结对共建模式。社区矫正为作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矫正环境、方式上与监禁刑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但在性质、目的、功能和矫正手段上和监禁刑相同,对此,依托监狱系统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资源优势,借助监狱警察丰富的监禁矫正经验,着重对矫正人员的认罪悔罪态度进行矫正教育,有利于对矫正人员形成震慑,巩固矫正成效。共建至今,洪塘司法所通过科学布局,抓重点,抓特例,以“身边的罪犯”为切入点,与厦门监狱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训诫与警示教育,促使矫正人员强化身份意识,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深刻认识违法犯罪成本,自觉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远离违法犯罪,成效显著。
三是与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合作模式。社区矫正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是“一村一律师制度”的拓展与延伸,对有效利用律师资源,开展矫正教育是一种积极探索。根据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构成、心理特点、职业特征等,特别是社区矫正人员的个性需求,洪塘司法所与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进行多次磋商,确立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合作方案,目前针对司法所“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两类主要犯罪类别,已合作开展两场法律知识讲座,融合专业的法律团队,专业的视角,深入浅出的以案释法,进一步提升了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为管理“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四是集中教育与个案矫正相结合模式。近年来,洪塘司法所秉承因人施教、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起以集中教育为主,个案矫正为辅的工作模式,为确保矫正实效,针对个案的特殊性,司法所研究确立个案工作方案。对于监外执行人员无法参与集中教育的问题,司法所将集中教育的课堂搬到矫正人员家中,并对其亲属开展耐心细致的督导,着力构建良性互动关系,敦促其加强日常监管与汇报,防止脱漏管。对于存在再犯罪高风险及心理问题的矫正人员,约同厦门爱恩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辅导老师,对其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与矫治,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帮助、激励矫正人员正确对待过去,克服自卑、逆反等不良心理,提振信心、重塑自我,重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