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卖房隐瞒曾有人在屋内自杀 经调解返还购房款

07.06.2020  20:51

  本报讯(记者彭菲通讯员集法宣)房内曾经有人非正常死亡,卖房者却隐瞒了这一信息。购房者意外得知后,提出终止交易,买卖双方一度僵持。近日,经集美区法院调解,矛盾终于化解。

  这处房产位于集美区。2019年1月,房主与小林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房子出售给小林,并约定了房款分期支付、产权过户、交房等事项。小林依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60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交房后,小林才从邻居口中得知,2015年时有人在房屋内自杀身亡,便向房主提出买卖作罢。但是房主不同意,小林则拒绝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双方谁也不让步。随后,房主起诉至集美区法院,要求小林支付剩余款项112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而小林也向法院提出反诉。他认为按照传统习俗,发生过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不吉利”,会使房屋贬值,房主在出售房子时隐瞒这一重要信息,属于欺诈。他要求撤销协议,并要求房主退还购房款6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官向房主释明: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民间习俗,会对居住人员的心理产生影响,房主未如实告知,使小林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小林请求撤销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官几次劝说,最终双方和解,即撤销房屋买卖协议,房主同意向小林返还购房款。

  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出售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来源:厦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