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房屋征收补偿新方案出炉 提高征地单价补偿

28.12.2015  08:53

  福州新闻网12月2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郑瑞洋)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是关系民生的两件大事。近日,闽侯县正式实施了《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新方案”)。它与今年8月实施的《调整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福州晚报邀请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解读,并帮市民算了一笔账。

  据悉,新方案已于12月17日正式实施。

   房屋征收新方案

  有四大变化

  变化一:房屋征收过程,更公平、规范。

  新方案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所有项目必须使用航拍图,以保证公平和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对时间节点进行调整、规范,将被征收房屋无证件予以补偿安置的最后时间调整至2010年11月1日。

  变化二:提高标准,奖励按期征迁。

  其中,对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无证房屋(框架、砖混、砖木等结构),按建安成本结合成新率进行货币补助,同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奖励:第一协商期,800元/m2;第二协商期,400元/m2。超出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旧方案规定,对2010年11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证房屋(简易以上)不予补偿安置,一律按150元/m2给予补助,绝大部分被征户认为补偿标准偏低,产生抵触情绪。新方案宽严相济、补助递减的奖励政策有望解决此问题。”闽侯县房屋征收办相关负责人说。

  参考案例:100m2房屋,八成新、一等砖混结构,无二次装修。

  根据规定,被征户可得货币补助3.52万元=100×440×0.8(认定面积×房屋结构对应的补偿单价×成新率)。若第一协商期内搬迁,再加8万元(认定面积×奖励单价)奖励,总共可得补助11.52万元;第二协商期内搬迁,总共可得7.52万元=3.52万元+4万元(奖励);超过以上期限,无任何补助。总之,此案例中的被征户将比以往增加最高10.02万元=11.52万元-1.5万元(旧方案)的补助。

  变化三: 有两证之一,全部未建可安置。

  新方案明确2010年11月1日之前对被征收人持有两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原审批四至范围全部未建的按一层95%给予计算安置面积(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一层10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但被征收人需补交安置房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

  “旧方案的原则是‘有证未建,不补偿安置’,加剧抢建之风,新方案实现了双赢,也避免了资源浪费。”相关负责人说,这也是新方案最大的亮点。

  变化四:无房户、紧房户,可“以小换大”。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户口在本村,确系属于无房户、紧房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m2的),通过缴纳差价款,在签约期限内可照顾至人均建筑面积25m2。

  同时,新方案明确了增加面积部分的计价标准(差价款单价),如15m2以内按1800元/m2(约为成本价的一半),15m2~45m2以内按2200元/m2等)。

  参考案例:一家三口住35m2的房屋(按原方案可先安置45m2)。

  依照新方案规定,通过缴纳差价款,最后可获得75m2的安置房。

  此外,新方案明确:2014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