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法院:房屋买卖本无争议 征迁补偿引发纠纷
22.10.2014 18:45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以房屋附属物补偿项目中的配套杂物间系原单位分给的福利、房屋附属物有中有十个项目系其在房屋转让前所搭盖、建造,其在转让房屋时只是将该附属物及杂物间交由被告使用而并未转让,故原告认为上述附属设施所获得的征迁补偿款应归其所有,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不当得利款原告。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十项房屋附属物系其在房屋转让前所搭盖、建造,但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且2003年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被告后,该杂物间及讼争房屋附属物作为房屋的配套设施一直由被告实际使用并维修管护,现征用部门以杂物间及房屋附属物的实际使用人即被告作为征迁补偿对象进行补偿,且原告亦表示在此过程中其已经向征迁部门主张权利未果,因此,原告并未能举证证实被告由此获得的征迁补偿款没有合法根据。故原告主张被告领取的讼争征迁补偿款应归其所有、被告系不当得利的依据不足。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系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因此,原告对被告所取得的利益属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利益负有先行举证证实之责任,而本案被告获得征迁补偿款有征迁补偿协议为依据,原告在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不当得利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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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014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