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房存量申请户年内安排完毕 明年起改为按批次等待

30.09.2014  12:03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意味着以往拿号排队的“大轮候”转变为按批次等待的“小轮候”。

    新政要执行,首先得解决已在“大轮候”中排队的申请户们。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建设局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保障办)了解到,以往存量的申请户将在今年全部安排完毕,从明年起正式施行“小轮候”制度。

    谁能搭上“末班车”?

    ——已公示的符合条件等候选房申请户和未公示处于轮候状态申请户

    能搭上大轮候“末班车”的申请户们,被称为存量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以下简称“存量申请户”)。它们大致包括了两种类型,或是在9月26日前已经进行资格公示、符合条件等候选房的,或是未公示但已处于轮候状态的。

    那些在9月26日前已被依法公示取消申请资格的申请户和在2月12日暂停受理申请保障房前已办理放弃或撤销申请手续的申请户,自然不在此列。符合条件的存量申请户,将分为4个批次,从10月开始陆续进入资格公示和选房阶段。

    据介绍,存量申请户们只安排一次选房机会。若已安排选房的申请户未按规定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保留轮候资格,轮候号码也作废。若存量申请户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已满15年,按新《条例》规定,在审核中可以认定符合户籍条件。同时按新《条例》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优先分配。

    存量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户在选房时,还可根据意愿自行选择下调房型。

    审核标准怎么认定?

    ——家庭收入超过现有规定控制标准的,执行政策过渡收入控制标准

    存量申请户还需接受资格审核(复核)。经审核(复核)仍符合现有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选房。超过现有规定控制标准的,可执行政策过渡收入控制标准。

    政策过渡收入控制标准按2-3人户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执行,即申请家庭年收入在5万-8万元标准范围内,且其他条件均符合现有规定条件的,允许参加选房,签订过渡租赁合同。不符合的,取消资格,轮候号码作废。

    租赁合同怎么签?

    ——符合现有规定控制标准的,签订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

    ——超过现有规定控制标准的,执行过渡政策,签订过渡租赁合同

    选完了房,租赁合同又该怎么签?分两种情形。经审核(复核)仍符合现有规定条件的申请户,选现房的按现有规定签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选期房的,交房前只复核住房条件,符合条件的签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不符合的取消资格。

    那些经审核(复核)发现超过现有规定控制标准的申请户,则执行政策过渡收入标准。执行政策过渡收入标准的申请户,若选现房,则签订过渡租赁合同,过渡期一年。若选期房,交房前只复核住房条件,如发现不符合条件,就会被取消资格。据了解,过渡期满后,申请户可以提出续租申请,经复核符合新政策条件的,按新政策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新政策条件,但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续签过渡租赁合同。若已拥有其他住房的,按规定收回保障房。

    以2-3人户为例,如属于家庭收入符合现有规定条件(即家庭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申请户,选择现房的就可以按现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根据家庭年收入个人自付10%-30%的租金,补助90%-70%的租金。如属于家庭收入符合政策过渡收入标准(即家庭年收入在5万-8万元)的申请户,可以参加选房后签订过渡租赁合同,在租金缴交上也实行过渡租金标准,即家庭年收入5万-6万元(不含5万元)的个人自付房屋租金的40%。家庭年收入6万-8万元(不含6万元)的个人自付房屋租金的50%,这部分申请户不需要签订租金补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