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离婚声明房子全归老婆 丈夫反悔未被法院准许

22.10.2014  18:45
  大发(化名)婚后有了外遇,在与妻子阿霞(化名)分居期间,他自愿签署声明,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归阿霞所有。后来两人打离婚官司时,大发又反悔了,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婚前出钱买的,应当归自己所有。近日,仓山区法院将该房判归阿霞所有。

  丈夫有外遇自愿让出房产

  大发与阿霞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两人的女儿降生了。2009年底,阿霞又生下一个男孩。

  在两人结婚前一年,即2002年11月,大发看中了仓山区建新镇一套在建的商品房,房子合同总价款为20万多元。2002年9月和2003年1月,大发分别向开发商交款1万元和3万多元。2004年8月,开发商向大发出具不动产转让专用发票,表明收到了全部购房款。同年9月,该房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大发。

  2007年,大发向银行借款30万元。2008年,大发买了一辆8万元的别克赛欧小轿车。

  2008年,阿霞发现大发有外遇,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09年,大发不顾阿霞怀孕且要独自带女儿的情况,离家另外租房居住,从那时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阿霞多次要求大发回家照顾儿女,大发均不同意。

  2010年3月,大发与阿霞经过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声明书,明确约定上述房子归阿霞所有。

  临到离婚时他又反悔了

  之后,阿霞将大发告上法庭,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她抚养,婚生女由大发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诉争房归阿霞所有;大发向银行借的30万元钱由他自行清偿;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别克赛欧小轿车依法分割。

  大发也同意和阿霞离婚,但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共同财产分割方案。他认为,诉争房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产权证上的记载日期是2004年,但房款早在2003年之前就已付完,这套房子理应归自己所有。另外,婚生子应归他抚养。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小轿车目前价值为4万元,并同意该车归阿霞所有,阿霞支付2万元给大发。

   法院判令房子归女方所有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要求抚养婚生子。因婚生子未满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婚生子由阿霞抚养,婚生女由大发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法院同时认为,诉争房系大发和阿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10年作出“房子归阿霞所有”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阿霞主张诉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大发向银行借的30万元钱,虽然是以他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和阿霞共同偿还。

  此外,别克赛欧轿车系婚后购置,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当事双方一致同意该车的所有权归阿霞,阿霞支付一半的价款2万元给大发,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