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学生户籍迁往学校后 可否获得征地补偿
【案情】
陈某原是浦城县万安乡富湖村人,2003年考上复旦大学,户籍关系同时迁往该校,后攻读研究生、博士,陈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全靠村组分配的人口田提供。2014年11月25日,南平市荣华山组团轻纺园征用浦城县万安乡富湖村民委员会第11村民小组的耕地,人均可获得72117元的征地补偿。那么,陈某是否可以获得该征地补偿款呢?
【解析】
浦城县法院水南法庭法官季跃民: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法院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条件下,应尊重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自治权。
陈某认为其在校期间依然享受村民权利,人口田是其基本生活保障,理应获得这次征地补偿。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农村大学生是否可以获得农村征地补偿,户籍关系是考虑的重点。
陈某一案已诉至浦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因出生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因考入大学,将户口迁往学校,现系复旦大学流动站在站博士后。博士后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即原告已无需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村小组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叶璐璐 邱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