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7.08.2016  00:35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全文共六章,七十二条。 (一)关于《办法(草案)》将“户口”界定为“居民户口”的问题。 长期以来,对于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表述并不统一,常见的有“常住户口”、“居民户口”、“户口”三种表述。鉴于《办法(草案)》主要对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进行规定,同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两种证件法定名称均以“居民”开头,因此,选择以“居民户口登记”表述我省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其次,我省是较早实行统一户口性质的省份之一,早在2001年就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称为“居民户口”,十五年来,我省城乡一体化趋势更为明显,因此,为巩固和体现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办法(草案)》将“户口”界定为“居民户口”。 (二)关于公民户口登记权利的问题。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同时,户口又是公民身份的一个具体载体,对其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要求应当更为严格。因此,《办法(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三)关于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问题。 户口是公民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础性依据,必须确保户口登记项目的真实准确。但是在执法实践中,由于部门履职不到位、部门间出现推诿扯皮而造成公民户口登记困难的问题屡见不鲜,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形象,为避免部门推诿扯皮、规范各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办法(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各部门协助配合的管理格局(第六条至第七条);同时,在第二章对各部门的配合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四)关于居民户口登记的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办法(草案)》将户口登记分为登记、注销、迁移、项目变更更正四个主要部分,并对这四个部分分别作出细化和明确规定,使得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一是关于户口登记的一般性规定。 主要有:明确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第十七条),立户依据(第十九条)、分户情形和原则(第二十条),集体户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公共地址规定(第二十三条),工本费(第二十六条)等等。 二是关于登记的规定。 主要有: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情形(第二十七条),生育子女的户口申报(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收养子女的户口申报(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军人退役的户口申报(第三十八条)等等。 三是关于注销的规定。 主要有:应当申报户口注销的情形(第四十至第四十二条),户口应销未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注销(第四十三条)。 四是关于迁移的规定。 主要有:迁移实行准入制(第四十四条),迁移流程(第四十五条),迁移的情形(第四十六条)等等。 五是关于变更更正的规定。 主要有:户主变更(第四十九条),出生日期更正(第五十条),名字、姓氏、性别、民族变更(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条),不予姓名变更的情形(第五十三条)等等。 六是关于办理程序的规定。 主要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权限和时限(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 (五)关于户籍证明的问题。 近年来,公民依法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办理各类社会事务时证明身份不被认可的现象明显增多,一些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受理行政审批等事项时,要求群众提供的各类奇葩证明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只信公章不信证件”的错误导向和庸政懒政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媒体的诟病,群众普遍反感。基于上述考虑,《办法(草案)》特别将户籍证明单列一章,明确了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的种类和禁止出具的规定(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办法(草案)》围绕维护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确保户口登记内容真实准确的目标,对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行为也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至六十九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 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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