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会
福建社会科学院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会
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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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福建社会科学院党组中心组2016年理论学习计划》的安排,4月26日上午,福建社会科学院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报上级纪委有关案例。
在以往认真自学和组织学习的基础上,这次中心组学习(扩大)会重点学习《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和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院党组书记陈祥健提出三点要求。
(一)持续强化学习,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 《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通过强化对《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要把握好学习机会,充分利用“两学一做”的载体和形式,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利用好学习资源,既要从古田会议、才溪乡调查等红色资源和谷文昌、詹红荔等正面典型中汲取做合格共产党员的滋养,也要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吸取教训,警钟长鸣。
(二)坚持以知促行,做“四讲四有”的合格党员。 要牢记誓词,做到对党绝对忠诚;要相信组织,做到对组织坦诚;要严以修身,做到知行合一,表里如一。党员合格不合格,还体现在是否“讲奉献、有作为”上。对社科院而言,要做到“学做相长、学研相长”,以学习教育为动力,促进科研工作开展;以科研工作实绩检验学习教育实效,做到学研相长,两相促进。
(三)强化“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社科院在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中,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守《纪律处分条例》,决不允许在研究、讲座、交流、编辑中公开发表同党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