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校车严重超载入刑案宣判

01.09.2016  14:09
  7月29日,平和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校车超载案。犯罪嫌疑人赖某杵与赖某勇,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3月29日16时许,赖某杵、赖某勇在无校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面包车,从平和县坂仔镇红太阳幼儿园出发,接送该园学生放学,行至坂仔镇的心田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当时赖某杵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33人,其中幼儿31人;赖某勇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20人,其中幼儿18人。其超载程度符合立案侦查标准。据悉,两人从3月中旬开始,就已驾驶上述两辆面包车接送幼儿园学生上下学。

  庭审当天,平和法院邀请全县所有幼儿园负责人、校车驾驶员、各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等近100人旁听庭审。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并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罚上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