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出首张环保行政拘留罚单
上月9日,尤溪县环保局对沈湖纸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行为下达停止排污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但本月3日,该局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纸厂擅自恢复生产,并排放生产废水。
为此,2月9日,尤溪县环保局将该案件卷宗移送给县公安局。11日,县公安局和县环保局联合到沈湖纸厂现场调查取证。12日,县公安局对沈湖纸厂5名股东进行询问并做询问笔录。13日,县公安局对5名股东实施行政拘留。
省环保厅执法负责人介绍,尤溪县沈湖纸厂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也未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而以试生产为由违法排污。之前,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只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以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但处罚要经过听证、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还要给企业三个月的复议和诉讼时间,对法院判决后或过了三个月仍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这又要经过长时间的审查、执行过程。
“一个案件办下来,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还难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实质性的惩戒效果。”该负责人说。
而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手段,不但惩处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恶劣的违法行为可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促使违法者纠正违法排污行为。“其中,行政拘留是对尚未构成环境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制裁,虽然只是短期拘留,但对违法者产生的心理震慑效应和对其他排污单位的教育作用不可低估。”
据了解,沈湖纸厂业主在获悉被尤溪县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后,震动很大,立即停止生产并着手整改。
“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积极支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联手交出一份‘蛮拼的’成绩单。”上述负责人说,此案的迅速办结,凸显了环保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的重要性。(郑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