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单独两孩”新政

19.05.2014  18:09

      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单独两孩”新政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启动,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此次条例修正案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将原条例第九条关于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中:第一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将第十条关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删除。

 

        二是明确再生育审批时限,将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三是明确对独生子女的界定,在条例修正案第七章附则部分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据了解,我省人口出生率从1988年的24.3‰降到2013年的12.2‰。2012年全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8.2%,劳动年龄人口“十二五”期间将以每年10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减。如不及时调整现行生育政策,劳动力不足将愈加明显,人口红利将逐渐消失。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后,是否会出现生育扎堆现象?新旧政策如何衔接?配套服务怎样跟进?

 

        2013年7月开展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城镇单独夫妻约10.62万对,其中已生育一个孩子的8.25万对。另据2013年9月对城镇单独已生育一孩夫妻的问卷调查,今年起施行“单独两孩”政策,不会出现生育扎堆,全省约有60%符合条件的人群可在“十二五”期间生育二胎,可能增加出生5.6万人,对出生率的影响只有0.6个千分点。由此产生的人口增量,不会影响人口规划目标的实现,不会给我省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较大的压力,而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越早,堆积人群越少,越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负责人建议,启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后,政府相关部门,一是做好政策落实和衔接工作,有序推进单独家庭生育两孩;二是尽快出台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社会公共政策,加强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建设;三是重视外来人员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四是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力度,重点遏制违法生育多孩。

 

        省卫计委负责人表示,在条例修正案出台之前,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行为的执行原来政策,仍要追究。

    “单独两孩”,你知道多少?

      随着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受关注的“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申请“单独两孩”?申请手续又有哪些?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单独两孩”政策在适用对象上有哪些规定?

 

        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的三个条件。

 

        问: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在申请生育时需经哪些程序?

 

        答:“单独两孩”的审批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具体步骤是: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夫妻再生育审批表,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二寸合照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全部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夫妻再生育审批表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具体办理事宜也可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问:跨省的流动人口如何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答: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流动人口单独夫妇,只要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在那里提出再生育申请。

 

        问:“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衔接问题,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目前这方面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内容:

 

        一是“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前单独夫妇违法生育第二孩的,在实施之日前已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决定继续有效。

 

        二是“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三是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我们很快将全面实施“生育两孩”政策?

 

        答:实施普遍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时机尚不成熟。如果在现阶段就实施普遍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近期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压力。从长远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高峰,总人口持续增长,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我省必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毫不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更不是对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否定。从总的趋势来看,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必须按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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