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依法治省实施意见

31.12.2014  10:21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福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开启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航程。会议通过的《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福建提供了基本遵循。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各项部署要求上来,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不断开创法治福建建设新局面。

        (二)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省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1998年以来先后制定实施了三个依法治省五年规划,法治福建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地方性法规、规章还不够健全,有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氛围还不够浓厚,普法教育缺乏针对性,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意识不强、能力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当前,福建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艰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努力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法治实施更加高效、法治监督更加严密、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党内法规更加完善,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省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把人民作为法治福建建设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切实保障人民根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主动认识、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推动法治福建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

        二、确保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正确实施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组织开展每年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认真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有关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三、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一)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定期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立法规划和法规制定修改中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决定。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适当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或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比例。建立健全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开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适时修改完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严格立法项目申报遴选标准,开展立法项目论证,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创新法规起草方式,灵活运用立法机构自主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跨部门联合起草等方式。健全向基层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街道、社区、农村、学校和企业,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增加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征集立法项目、起草和审议法规中的作用。完善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制,根据需要采取联组或分组方式,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完善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个别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常态化的修改机制,定期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专题调研、网上征集、问卷调查等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健全听取和采纳意见反馈说明机制。重视地方立法智库建设,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全面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突出立法重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积极推动经济领域立法,制定和完善促进产业转型、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改革开放、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完善市场经济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推动政治领域立法,修订完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联系、预算审查监督、信访工作等规定,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立法;积极推动文化教育领域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市场和互联网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依法做好非物质文化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工作;积极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加强和规范社会服务,研究制定物业管理、食品安全等条例,完善促进老区发展法规,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制定国防教育、国防动员等条例,强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法治保障;积极推进生态资源保护立法,制定完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湿地保护、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生态公益林以及生态补偿等法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

        (四)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完善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在研究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地方立法问题。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四、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依法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事权和职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定化责任,统一制定行政权力清单,强化市县两级政府执行责任。加强行政权力合法性审查,推动各级政府事权的规范化、法制化。依法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明确行政审批权限。加强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各级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决策跟踪评价制度,及时跟踪并解决决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决策舆论引导机制,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决策行为及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行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规划建设、资源环境、兵员征集等领域内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改革行政执法考试机制。深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出台《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完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制定行政执法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网上运行,市、县(区)政府和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全部进网办理,接受全程实时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责任清单,加强执法过错追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金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完善向人大报告、政协通报工作机制,加强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编制的权力清单要向社会全面公布,重点推进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未经法定机关审定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执行。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完善行政服务标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

      五、切实保证公正司法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严肃惩治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抓好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深化厦门海事法院和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建立立案登记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完善和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审级制度,发挥好一审、二审、再审的不同功能。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行为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案件分配、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案件管理制度。落实司法人员任职回避和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等规定,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

        (三)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制度。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公众旁听庭审制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陪审案件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加强人民陪审员素质建设,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加大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陪审力度,提高台胞陪审员参与涉台案件审判的比例,在办理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强的案件中,选任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深化监狱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完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措施。保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通过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庭审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

        切实解决执行难。健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健全涉诉信访终结移交和剥离退出机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公众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加快推进政法系统纪工委建设,加强和改进对政法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监督,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六、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努力在全社会培育法治文化。加强党委、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加快制定《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健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制度,全面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以多种形式强化青少年法治意识。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广泛组织旁听庭审、典型案例巡回讲座等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法治正能量。

        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把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指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基层部门和行业依法治理。建立重心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全面推进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健全联动互动、运行高效的工作体系。推进乡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规范化建设。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城乡社区党务、村(居)务公开。

        建立健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更好发挥其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行为。加强在闽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建设,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设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推进涉军维权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实行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相互衔接,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完善公证执业规范体系,加强公证执业管理。继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预警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实施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依法处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等行为。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执法流程纠正和瑕疵补正、依法终结、司法救助等制度。

        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信访工作紧密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好人民法院涉台、涉侨特邀调解员在相关案件调处中的作用。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改革行政复议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

        深化平安福建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和应用,强化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行业等公共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重点整治项目化、动态化工作机制,挂牌整治社会治安与稳定突出问题。建立特殊人群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体系。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完善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和重大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七、加强涉台港澳及涉外法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涉台法律工作。推进涉台立法先行先试,加紧制定闽台产业深度对接、两岸教育文化交流等涉台法规,保护台胞合法权益。出台《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特别立法权。健全涉台审判和司法服务机制,提高涉台审判质量。创新完善涉台司法互助方式,深化两岸司法理论实务交流研讨,推动两岸司法实务交流基地建设。加强闽台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检察工作体制机制,探索在台商投资集中的区域设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其他对台经贸往来集中地区探索建立涉台案件集中管辖的人民法庭。

        (二)进一步加强涉港澳法律工作。加快制定完善扩大闽港澳在金融、物流、旅游、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科技创新等方面合作的政策法规。加强涉港澳案件审判工作。完善涉港澳司法合作、个案协查等信息汇总、梳理、分析机制。加强闽港澳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动闽港澳律师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深化与港澳院校的司法理论实务交流研讨。

        (三)进一步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加强自由贸易区立法问题研究,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加快完善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涉外法规,为福建融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法制支撑。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完善华侨权益政策法规。畅通司法服务侨胞渠道,优化涉侨审判资源配置,依法维护侨胞合法利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防范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发展涉外律师服务业,引导、推动我省律师与境外律师的交流和合作。

        八、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干部和人才交流机制,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高校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组织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建设。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培养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队伍。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建立法治人才库,明确各类法治人才评定标准。完善法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增加法治人才储备。建立通晓涉台港澳和涉外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台港澳和涉外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队伍。规范和加强对现有司法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培养。

        九、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领导

        (一)完善党领导依法治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作用,抓好法治福建建设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政府、政法机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法治建设。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作用,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建立完善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积极推进县(市、区)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完善党委部门备案机制。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制度。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党委、人大、政府法规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学法用法,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四)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督促落实。制定我省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健全协调联动、工作例会、情况通报、检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全省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实践,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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