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改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建立集中统一的清算制度,强化设区市属地监管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近日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以进一步规范交易场所市场秩序,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2014年我省制定出台《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填补了交易场所的立法空白。近两年来,国内交易场所的行业形势发生较大变化,为更好地规范交易场所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亟须对《办法》进行修改。
《决定》进一步规范了交易场所设立条件,管理更严格、制度更完善。新版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共进行11处修改,主要包括:交易场所设立由设区市政府统一负责报省政府审批;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各种数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完善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对交易场所的动态监管;建立集中统一的清算制度,通过交易场所清算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增加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等。
业内人士表示,我省此次主动适应行业变化,对现行管理办法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改,将一些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健全交易场所市场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交易市场安全、平稳运营,防患于未然,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实体经济。
据悉,全省交易场所工作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监管,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动态监管,强化监管手段,有效防范化解交易风险;一手抓培育,鼓励发展我省有实物和实体依托的茶叶、石材、木竹、水产和化工产品等现货交易,打造更多全国性交易市场。(王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