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供电企业办理业务将有时限

27.09.2015  11:41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5日表决通过《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供电企业办理业务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为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1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2小时,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4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条例还规定,建设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应当设置防水排涝设施,确保供用电安全。低洼易涝地带的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新建的应当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的位置,已建的应当逐步迁移至地面。(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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