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01.08.2014  20:27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以“安全、环保、不扰民”为基本原则。申请人提交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在具备基本办公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的住所,支持创业者在集中区办公,促进市场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合理利用。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许可审批的,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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