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现行刑法作重要修改

31.08.2015  08:51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陈菲、邹伟)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修正案制定、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对惩处恐怖活动、校车或客车超员超速、暴力袭警、国家考试作弊、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法庭秩序、行贿等犯罪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将贪污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规定贪污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还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六大变化看刑(九)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罗沙、邹伟、白阳)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更加严厉惩治贪污腐败、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相比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刑(九)有六大变化。   变化一:更严厉惩治贪腐   【刑(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点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贪腐涉案金额不断增长,“小官巨贪”屡见不鲜,原来划定的贪污数额标准已不适于惩处动辄涉案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巨贪”。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类标准来量刑,一方面更适应现阶段司法实践,另一方面也需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释和完善。此外,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变化二: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   【刑(八)】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此外,刑(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点评】遏制扰乱法庭行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明确对暴力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有利于明确警务执法的不可侵犯性,树立警察权威。   变化三: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点评】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对于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变化四: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刑(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点评】“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考试作弊、“枪手”替考、“医闹”、虚假诉讼、伪造和盗用证件等等社会陋习,人人深恶痛绝,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需要法律严加惩治,才能有效维护诚信的社会环境。   变化五: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八)】比刑(七)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   【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点评】“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务。   变化六:更强力打击暴恐   【刑(八)】对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以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点评】刑法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与正在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相协调,通过法律的系统性强化,对遏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将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把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活动纳入恐怖犯罪,也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 刑法修正案(九)三次审议历程回眸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邹伟、罗沙)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回顾三次审议,这部广受关注的法律修正案吸纳了哪些立法意见?经历了怎样的调整和完善?   草案一审稿:减少9个死刑罪名、贪污量刑“数额+情节”、代考和网上造谣传谣入刑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一审稿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完善。其中惩治网络犯罪、合理减少适用死刑、为反腐败提供法律支持等多处修改让人眼前一亮。   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草案一审稿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同时,将贪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视“数额+情节”情况而定,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来自各方的意见指出,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谣言,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对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予以惩治。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出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处以刑责。   同时,按照中央精神以及参照减少死刑适用的国际趋势,草案一审稿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等9个死刑罪名。此外,草案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犯罪。   草案二审稿:加大对恐怖活动惩处力度 收买被拐儿童不免刑责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有关恐怖活动犯罪,危险驾驶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绑架罪,邪教犯罪等作了修改补充。   根据恐怖活动的特点规律以及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草案二审稿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等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人民群众对拐卖儿童犯罪深恶痛绝.有意见指出,这种犯罪屡禁不止与买方市场需求有相当关系。为此,草案二审稿针对“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这也意味着收买被拐儿童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机动车超速、超员导致惨重交通事故以及“医闹”等不良现象,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医闹”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均处以刑罚。   草案三审稿:取消嫖宿幼女罪、暴力袭警从重处罚、重大贪污或终身监禁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三审稿又做出了一系列修改:   对于社会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草案三审稿作出回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在加大惩治贪腐力度方面,草案三审稿则再出大手笔,规定对重大贪污罪犯可采取终身监禁。草案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吸纳有关意见后,草案三审稿对扰乱法庭秩序罪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删去了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兜底条款”,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同时,草案三审稿针对袭警行为增加了规定,以更好震慑和预防犯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提交表决通过的草案,再次根据审议意见修改了关于惩处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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