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成功调解首例手机短信担保案件
19.06.2014 10:21
本文来源: 法院
林某向翁某借款10000元,翁某要求林某提供担保。林某让朋友陈某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因陈某在外地,陈某通过自己的手机发短消息给翁某,短信内容明确表示愿为林某作连带担保。后因林某未能还款,原告翁某要求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某对短信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当时系开个玩笑而已。
法院认为,所谓证据,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从短信息所反映的内容看,短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证明关系看,短信息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从表现形式看,短信息也符合法律规定,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短信息所反映的事实是伴随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并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可见,短信息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经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被告陈某自愿为案外人林某作担保,并通过短信向原告翁某作出表明,应确定保证行为有效。在案外人林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翁某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直接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还款责任。
经过福鼎法院法官细心释法说理,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愿意对案外人林某借的10000元钱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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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2014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