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检察:成功办理首起非法处理焚烧电子垃圾危害环境案件

09.12.2015  00:07

福建检察网12月8日讯(陈茂青 陈春蕾)12月1日,经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沙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李某、林某等11人分别判处3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刑期,并处2000至15000元不等的罚金。

去年4月,林某等4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沙县富口镇一偏僻村庄建造电子废物加工厂。同年7月,广州一电子废弃物收购商李某得知该加工厂的承租费用比较低,遂以10万元/月的租金租用,先后从广东运了4车电子废弃物、铜粉、石灰石至该厂,并将这些物品倒入火炉内焚烧,经过沉淀、冷却后形成合金块,运回广州出售从中获利,并将焚烧残渣倒置在现场。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黑烟,散发出的臭味让人无法忍受,村民遂向有关部门举报,该加工厂于同年7月17日被查封,现场查扣电子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20多吨,产品合金块1吨多。

据悉,这是该院办理的首起非法处理焚烧电子垃圾危害环境的案件。电子垃圾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印刷电路板上的焊锡、塑料外壳等都是有毒物质,进行焚烧会释放二恶英等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污染,威胁身体健康。为积极修复被危害的环境,在该院的倡导下,11名涉案人员均与县环保局签订了恢复生态协议书,并自愿缴纳了6.6万元的处理电子废物恢复生态费用。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以此为戒,积极监督举报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一起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列中,共同打造一个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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