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助力中国实现“全面小康”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记者孟娜、傅双琪)慈善法草案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鼓励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有助于合力助推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制定慈善法,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要;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际措施;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之一是中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李建国表示,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制定慈善法,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中国目前还有5500多万贫困人口。 随着中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慈善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有关方面还需要加大支持和促进的力度。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李建国说。 中国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虽然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涉及慈善活动的法律相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总体而言,现行慈善法律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李建国透露,2008年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热切期盼。 慈善法草案分别于2015年10月和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和再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共12章、112条,确定了慈善法的调整范围,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及其设立程序、行为准则、内部治理和信息公开义务,对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和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等问题都进行了规范。 目前,中国除试点地区,只有少数慈善组织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的权力。慈善法草案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根据草案,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将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同时,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专门强化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草案还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财产运用和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应当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为鼓励公众更积极参与慈善活动,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草案确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