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
◆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兜住”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据悉,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救助范围:
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
《意见》规定,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意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申请受理:
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意见》说明,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救助方式:
救助金、实物、转介服务
《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三种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
《意见》说明,临时救助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县级人民政府要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意见》要求,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时限。
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县级临时救助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救助。市级再救助最高限额为申请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5%确定市级临时救助标准,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最高给予12个月的救助。(记者 苏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