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法院:亡夫欠债妻难还 执行和解申请人“赠”五千元
24.11.2014 22:04
本文来源: 法院
原来,阿凤(化名)的丈夫林某因经营缺资金,于2008年向小许借款10.6万元。2011年1月林某去世后,小许多次向阿凤催讨,阿凤因小许不答应减免部分款项而拒不偿还。2013年7月,小许将阿凤及她的3个子女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偿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于2008年8月向原告借款10.6万元,有欠条加以证明,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阿凤与林某双方于198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至林某2011年1月死亡终结。因此,本案借款是发生在被告阿凤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阿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林某将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林某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其与林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本案借款应按被告阿凤与林某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无论被告阿凤是否继承林某遗产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判处阿凤偿还原告小许10.6万元及相应利息。
今年1月,小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执行未果。近日,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银行查控冻结阿凤账户7万多元。法官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做双方思想工作,解开心结,促使双方握手言和,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据悉,今年以来,惠安法院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1315件,查询被执行人1200余次,银行查控2145次,涉及金额达2794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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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2014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