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检察院引入证人宣誓制度筑伪证防线

04.06.2015  01:11
 

 

    

    福建检察网6月3日讯(谢圣芳 刘诗怡)在香港影视片中,我们会常常看到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将手按在《圣经》上进行宣誓的场景。前几天,这一证人宣誓的场景,出现在了惠安县检察院出庭公诉的一起庭审现场,不同的是,《圣经》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中宪法》。在这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案的两位现场勘查民警以及案件的知情人康某某等三人被要求在出庭前进行宣誓,以保证真实陈述案件事实。

我在此向庄严的法庭宣誓,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接受法律的处罚和道德的谴责。”5月28日上午,在惠安县检察院出庭公诉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庭审现场,惠安县检察院的两名侦查人员以及该案的一名知情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左手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书上,右手握拳庄严宣誓。

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攀因与被害人康某山有过节,遂叫上康某东、陈某龙等三人将康某山的小轿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身多处损坏,损失计人民币49948元。因被告人吴某攀的辩护律师对车辆砸坏的部位有异议,申请本案一名知情人陈某某出庭作证,欲证实涉案轿车被送去维修时前挡风玻璃并没有损坏。对此惠安县检察院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异议,申请本案现场勘查民警一同出庭作证,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说明。

在庭审现场,惠安县检察院引入证人宣誓程序,“推出宣誓制度,目的在于让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言,有助于司法公正性!”该院负责证人出庭工作的一名分管领导如是介绍, “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证人宣誓程序,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它可以保障证人明确知晓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加深证人的法律责任感和道德良知,进而更加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证人宣誓制度,也是泉州检察系统首次适用证人宣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