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卫生局一原股长受贿被抗诉 终审多增两年刑

30.12.2014  14:19

  早报讯 惠安县卫生局医政卫生监督股原股长庄某宗因受贿5.2万元财物,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检方认为判得太轻,依法提起抗诉。日前,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春节收礼60多次

  现金购物卡都有

  今年60岁的庄某宗,已经无法“安全着陆”安然退休了。去年8月20日,他被检方带走调查。

  据惠安县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庄某宗在担任股长期间,利用对医疗机构监管的职务便利,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

  据悉,张某某是其中一名行贿人,其开了一家中医皮肤科诊所,为了能得到庄某宗的关照,他于2007年春节期间,送给庄某宗500元。

  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庄某宗频频伸手拿人家的好处,涉及的对象有卫生所、门诊部及民营医院等。持续几年的春节,也是庄某宗收礼的好时机,记者注意到,他受贿的时间点大部分发生于春节期间,每次500元到2000元不等,有时是现金,有时则是购物卡,先后有60多次。

  受贿5.2万元财物

  从轻被判三年徒刑

  去年8月20日,庄某宗被检察院带走调查。

  据悉,此前检方已经掌握他的部分犯罪线索。归案后,他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他的家属代他退出赃款71100元。

  惠安县法院认为,庄某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48500元、购物卡3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庄某宗在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单位(卫生局)人员转告口头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他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庄某宗有期徒刑三年。

  检方提起抗诉

  终审多增两年刑

  然而,一审判决的结果,却引发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认为一审对庄某宗的量刑不当,量刑偏轻。

  检方认为,一审认定庄某宗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因此导致量刑不当。实际上,检方系在掌握庄某宗受贿犯罪线索后,到惠安县卫生局将庄某宗带到检察院审查,当时由卫生局以局里有事为由通知庄某宗返回,庄某宗返回单位时并不知道是检察院通知其接受审查的,依法不能认定其系自动投案。他是在反贪部门掌握他受贿5000元的犯罪线索基础上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余47000元受贿事实,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能以自首论。

  经中院查明,当时卫生局的一名职工以单位需要材料为由通知庄某宗返回单位。因此,他经电话通知返回单位时,并不清楚检察机关已掌握他犯罪的受贿线索,并非主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该行为不能视为主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日前,中院终审撤销惠安法院一审对庄某宗的量刑判刑,改判他有期徒刑五年。 (早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