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三种情况之一 福建单独再婚夫妇可再生一孩

07.11.2014  12:29

  厦门日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4月,我省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记者昨日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日前,该政策有了进一步的细化,主要涉及单独再婚夫妇的再生育以及独生子女的界定情况等。

  关于单独再婚夫妇的再生育问题,省卫生计生委明确了可再生育一子女的三种情况:身为独生子女的一方在本次婚姻前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可再生育一子女;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可再生育一子女;双方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也可再生育一子女。

  4月初,我省即确定了四种情形认定为独生子女。在此基础上,我省此次新增了独生子女认定的三种情况: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都算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则该子女算独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