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法院实行悬赏执行措施 举报最高悬赏财产处理额30%
日前,石狮法院印发《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其中规定,对于举报人的悬赏金,最高能达到举报财产处理额的30%。
五种情况可悬赏执行
据介绍,悬赏执行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因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依职权决定对石狮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
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
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有奖励
据介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悬赏执行具体请求、悬赏金承担以及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给予举报人的悬赏金的比例为不低于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但不超过举报财产处理额的3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
人民法院因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重大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金为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10%。举报被执行人下落,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拘留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按500元/人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七类情况属于举报财产范围
根据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情况: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比例奖励领取悬赏金。 此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
□记者 詹伟志 通讯员 洪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