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联合省住建厅、省公安消防总队优化办理港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批等手续
8月8日,省厅联合省住建厅、省公安消防总队正式印发《关于优化办理港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批等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我省办理港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批及港区房建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特种设备备案登记等手续明确相关意见。
规划方面,《通知》明确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支持将省、部审批同意的港口规划纳入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管理。正在编制或修编港口规划的,各地港口管理部门应与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衔接,确保港口规划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已编制完成港口规划的,各地港口管理部门应持经批准港口规划与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对接,确保港口疏港道路和城市配套设施等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通知》还明确了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范围外的港口建设项目消防审批办理手续。
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港口建设项目(不含危险货物),经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后,各港口建设项目业主持港口规划、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工可文本及核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和港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开工备案等文件材料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港口建设项目,已建港口建设项目(不含危险货物),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港口建设项目业主持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工可文本及核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和港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开工备案等材料,到所在地消防部门办理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核,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办理后,消防部门予以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已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新开工港口建设项目,各港口建设项目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同时,联合发文明确:港区内房建工程施工图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设计文件经图审合格,可纳入各级住建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范围;港区房建工程的施工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由各级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厅建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