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建立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制度

30.03.2015  11:00
  近日,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意见》,决定在今年推动完善职工医疗互助“普通病补助”制度的同时,建立“大病补助”制度。

  根据《意见》,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因患大病住院,经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净自付仍达6000元(含6000元)以上,可通过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给予救助。省总直接补助标准设四个档,分别是职工净自付在6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500元定额补助;1万-3万元(含3万元)的,按10%比例给予补助;3万-8万元(含8万元)的,按15%比例给予补助;8万元以上的,按20%比例给予补助。原则上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省总工会根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可对“大病补助”标准适时调整。各设区、市县二级工会要求按不低于省总标准对净自付在6000元以上的大病职工进行配套补助。(何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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