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需“国家版”法律保障

08.09.2017  13:11

  国务院近日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和活动开展等进行了系统规定。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效能。(9月7日新华社)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团结凝聚了18万多个志愿服务组织、超过6600万名志愿者,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客观上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志愿服务良性发展。

  自1999年广东出台我国第一部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至今全国已有34个省(区)、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志愿服务的地方立法虽然发展很快,但对于志愿服务组织的界定、对志愿者权益保障、奖励措施与奖励标准、志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各地差异较大,执行水平不一。志愿服务,需要国家版法律保障。

  首先,有利于彰显志愿者精神。《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这鲜明确立了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它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等组织,为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力的价值引导,更是对志愿服务理念的广泛普及和志愿者精神、雷锋精神的大力弘扬,以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在全社会蓬勃开展。

  其次,有利于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虽是自愿、自觉的奉献行为,但也须遵规守法而行。《条例》明确,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围绕这一原则,《条例》从志愿者招募、权利保护、能力培训、服务安排、激励回馈、经费保障、信息记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建立了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为规范管理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遵循。

  第三,有利于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水平。《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志愿服务中的作用、职责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特别要求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这无疑有利于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各种社会资源,有助于多元合作的志愿服务供给模式的形成,保障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方兴未艾的志愿服务事业,需要从国家层面立法弘扬志愿者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统筹发展志愿服务工作,进而推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更上一层楼。(安溪县委文明办 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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