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法院:酒后驾驶莫存侥幸 踩越红线必受惩罚
06.08.2014 17:22
本文来源: 法院
案例一“行为犯”:撞公交站牌自己受伤亦构罪
被告人黄某,因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撞上“六中”公交站牌而摔倒受伤,所幸当时无其他人在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德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7.89㎎/100ml。
今年7月初,德化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释法:在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据此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也即是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构罪的分界线。本案中黄某虽然没有造成现实的严重后果,但是也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所以要被定罪量刑。
案例二“侥幸不得”:家庭支柱醉驾,逃逸2年被重判
被告人温某,江西人,一家都在德化打工,他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2012年10月份,温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到行人后被报警。鉴定发现,案发时温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174.8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温某思前想后,担心会被判刑关起来,而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等着他照顾,于是铤而走险毅然潜逃,直到今年4月份才被赣州铁路公安民警查获,很快被移送到德化审查起诉。
“我是整个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我没有劳作的话整个家都没饭吃,我的孩子还很小,当时也不懂法,怕被关起来就跑回去了。”温某在庭审中认真忏悔,但是已经晚了。
德化法院审理认为,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潜逃,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决定判处温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三 “自投罗网”:醉酒后把交警大队当家撞门而入
2013年3月份某天晚上,德化交警大队的值班民警碰到一幕啼笑皆非的场景:看监控器回放可以清楚看到一中年男子醉醺醺地驾驶二轮摩托车,一个劲儿冲向交警大队大门,不得而入后,还掉个头,调整方向撞第二次……此人很快被民警控制住,原来是个醉酒驾驶的司机自投罗网来了。
“你为什么去撞交警大门?”嗣后在德化法院第一法庭庭审中,公诉机关向被告人罗某问道。
“我家就在交警大队边上,醉酒后看不清楚,以为到家了就撞进去了……”被告席上的罗某羞愧地低下头。
因犯危险驾驶罪,罗某最终被德化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四“血的教训”:醉驾连撞三车造成1死1伤
惨剧发生在去年9月份,晚上9点多,被告人林某在德化仙境某餐馆聚餐,醉酒后不顾劝阻,自行驾驶小轿车往浔中镇土厝格方向行驶,行至浔中镇土石线2KM+100M处路段时,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行驶,撞到郭某驾驶载着曾某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郭某颅脑外伤当场死亡、曾某受伤的严重后果,由于醉酒后意识模糊,林某非但没有下车查看,反而加速逃离现场,并且在逃逸过程中又先后撞上一辆小轿车和一辆摩托车。案发后林某立即被民警抓获,嗣后经法医鉴定,案发时林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10.81㎎/100ml,已经远远超出了80㎎/100ml的立案标准。
今年4月份,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到德化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林某无视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肇事后逃逸的过程中又继续驾车冲撞,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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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2014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