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法院:格式条款合同化有陷井 签订保单未留意惹烦恼

22.09.2014  13:54
  近日,德化人张先生在与大地保险公司德化支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无奈只能向德化法院撤回起诉,然后到泉州仲裁委提请仲裁,原因只是因为保单上一句非常不起眼的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处理。

  原来张先生去年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向大地保险公司德化支公司投保。买完新车不到两个月,就在德化与他人发生碰撞,当即赔付对方2万余元。嗣后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代垫款,张先生遂向事故发生地法院即德化法院提起诉讼,本以为事情很快得到解决,没想到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德化法院无权受理该案。

  张先生随即表示其并未对争议解决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该争议方式是保险公司自行填写的,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应将该争议解决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德化法院法官审理认为:格式条款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就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是该案中保险公司为了今后纠纷解决的便利,在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单的时候,保险公司将双方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直接打进保险单正本,这样一来当投保人未发现保单上的细微变化而错过规定的异议期时,投保人要举证保险人未与自己进行协商就会很困难,该条款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另外,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应当警惕保险单中的格式条款合同化,在签订保险单的时候,要对保险单上的每一项内容作仔细阅读,不能局限于投保项目及金额。若发现不理解或者有异议的条款,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作出更改。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