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龙海检察:考试作弊也会犯罪?
2015年8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正式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入刑的考试是指 “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因此在平时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不会入刑,但可能会面临其它相应的处罚。如果平时考试都靠作弊,就学不到知识,也达不到通过考试找准自身位置及不足的目的。所以建议你还是要靠自身的努力来考出好成绩。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主要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切不可害人害己!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除了替考,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也纳入刑法范畴,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对非法助考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的条文明确,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寄语 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今后报名和参加人事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文案:郑敏茹、林志南 / 编辑:阮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