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龙海检察:考试作弊也会犯罪?

30.10.2015  23:09
考试作弊也会犯罪? 2015-10-29   公诉科  宣教科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2015年8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正式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诚信体系建设和每名考生的切身利益。考试作弊入刑定罪,以法律手段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体现出法律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指向,必将对考试作弊行为起到极大震慑作用。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入刑的考试是指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因此在平时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不会入刑,但可能会面临其它相应的处罚。如果平时考试都靠作弊,就学不到知识,也达不到通过考试找准自身位置及不足的目的。所以建议你还是要靠自身的努力来考出好成绩。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主要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重点在打击组织作弊以及替考的行为,目前尚未将考生在考试中单独实施的作弊行为列入刑罚,但是万不可抱侥幸心理,不管是小考试还是大考试,都要做到诚信考试,不自欺欺人哦。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切不可害人害己!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除了替考,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也纳入刑法范畴,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对非法助考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的条文明确,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寄语 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今后报名和参加人事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文案:郑敏茹、林志南 / 编辑:阮少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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