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委:建立律师参与化解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

10.11.2015  09:36

 

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法制网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 刘子阳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央政法委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意见》明确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和原则,规定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司法裁判文书,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原则。

意见》提出,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综合运用接谈信访人、评析信访案件、释法析理、情绪疏导、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帮助申请救助等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意见》要求,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意见》强调,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和原则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行模式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六、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15年底前,以地市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央政法委

  2015年6月8日

 

发挥职业优势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

法制网评论员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有着施展抱负的广阔舞台。日前,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拓宽了律师队伍实现职业价值、履行社会责任的发展空间,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不断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丰富了律师工作内容,增强律师参与法治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强化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律师作用的积极发挥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其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从工作实际来看,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积极效果,但案件多发、高发、重复访、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这些情况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在专业能力和第三方角色上都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从而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形成良好的信访秩序。

  第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和律师的积极交流,增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合力,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对司法人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不仅来源于思想上的自觉认识,还来源于实践中的交流互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为广大律师提供了这样的平台,作为法律“明白人”,律师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还能够通过这种互动实现换位思考,在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解决的同时,增强司法工作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为确保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顺利进行,“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运行模式、工作方法等,还要求各政法接访单位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和律师阅卷等合理要求,为律师积极、有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支持,也体现了中央政法委调动律师队伍积极性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律师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律师职业大有作为。希望广大律师更好地发挥熟悉现行法律规定的专业优势、相对客观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优势、立足经济社会生活的实践优势,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全面依法治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司法部印发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文件

      法制网北京5月5日讯 记者袁定波 为深入贯彻中央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决策部署,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等,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等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文件,就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要求建立诉访分离、程序导入、终结退出、司法救助、责任追究等机制,重点明确了诉访分离的标准,细化了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相应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围绕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退出机制,防止信访案件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对依法终结的涵义、终结条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终结案件的标准、程序等作出规定,确保终结质量,并对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继续缠访闹访等行为明确了综合化解的措施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