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波教授:现行法律体系以部门为主导易形成执法条块分割

15.11.2015  10:28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近日提出,传统执法体制带来的多头执法或推诿执法问题已成为人们反映较多的问题,在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中,破除部门壁垒是关键。

        “实践中,同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的情况并不少见。依据各个法律分别处罚,既不符合行政效率,也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王敬波教授表示,综合执法有利于执法效率,但是需要解决不同法律依据之间的衔接。         当前,传统执法体制带来的多头执法或推诿执法等问题已成为人们反映较多的问题。以无照摊贩占道经营食品为例,其至少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食品安全法》(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工商机关、交通机关、食药机关都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行使监管职能。         王敬波教授表示,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在部门主导下形成的,不同的法律构建不同的管理模式并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管理的发展和综合执法的推进,很多法律空白问题更加突出。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方向包括两个层面:纵向上理顺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减少执法层次;横向上推进综合执法和跨部门执法,整合、减少执法队伍种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都提出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传统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破除部门壁垒是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为深入推进综合执法,需要完善执法依据、优化执法方式、再造执法程序、共享执法信息。         具体建议         王敬波教授提出,综合执法需要打破部门藩篱,形成多部门联合,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机制,将政府监管和社会参与结合起来。例如,违法建设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事后的强制拆除成本高,且无法杜绝违法行为,因此需将监督管理的重心放在事前的审批防控上。         对于违章建筑,工商部门可以针对申请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证照;通过房屋登记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合作限制违法建设的买卖、出租或者抵押行为等等。         此外,综合执法还需要加强上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流通和协作制度,需要建立政府与社会共享信息机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记入统一的执法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提高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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