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征求网约车管理细则意见:本地车籍 司机要有准驾证件

04.11.2016  03:06

  福州新闻网11月3日讯(记者 邱陵)今日,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了《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

  据悉,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1月10日18时,在此期间,公众可通过信函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

   平台公司要在本市设固定经营场所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福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福州市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同时,平台公司要在福州市设立固定经营场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与监管平台信息共享。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

   车辆系本地车籍 登记时间不超3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在车型上,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轴距2700mm(含)以上且排量1750ml(含)以上;轴距2700mm(含)以上、排量1580ml(含)且功率110kw(含)以上。如果是新能源车辆,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轴距2650mm(含)以上;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此外,车籍须是本地,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含)。

  同时,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驾驶员要取得网约车准驾证件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本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暴力犯罪记录、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经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另外,还要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市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网约车从业人员信息查询制度,提供申请人准入条件信息查询。

  对于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私人小客车合乘每天不超过4次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合乘的概念。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非营业性共享出行方式。

  征求意见稿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合乘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