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付8万彩礼未婚妻却嫁给别人 法院判返还4万

18.12.2015  18:48

  福州新闻网全媒体专电(福州日报记者 陈铁夫 通讯员 杨海燕 翁靖荧)送了彩礼、订了婚,准备一起为将来的日子打拼,谁知道最终却听到未婚妻与他人领证结婚的消息。福清小伙小薛震惊之余,近日将未婚妻诉至福清法院。

  2012年3月,小薛与黄某经媒人介绍认识,经一段时间交往后,订了婚约。订婚时,小薛经媒人之手给了黄某家彩礼6万元,“压桌钱”1万元,还有金项链1条、金耳环一副。此外,还给女方见面礼3000元,孝敬其外公外婆2000元,所有费用加起来共有人民币8万余元。支付彩礼后,小薛与黄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到福州打工。现在未婚妻成了别人的妻子,他两次请求调解干部至黄某家中协调,要求退还彩礼8万余元,却没有成功。

  黄某认为他们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她始终以夫妻心态对待两人关系。虽然生活在一起,她的生活花费却是自己负担,在小薛五金店里帮忙照顾生意,小薛也没有付她工资。2012年黄某因病手术治疗,小薛不仅没有承担治疗费,甚至没有来探望她。2014年,黄某外公去世,小薛也不让她回去送葬。为此,黄某选择跟小薛分居。期间,黄某多次要求小薛登记结婚,并称十天内不登记结婚就嫁给别人,小薛以为她开玩笑不予理睬。于是黄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10月份与他人登记结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薛与黄某订立婚约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故小薛请求黄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福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小薛与黄某曾同居生活一年有余,结合本土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及农村善良风俗,酌定黄某返还彩礼的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