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有何规定?

19.08.2014  11:53
  根据国务院侨办等五部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配偶的,其探亲假期和工资、旅费待遇,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探望子女,以及在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的,比照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给予相应探亲假期;出境探望其他亲友或者出境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2年一次,给假45天;1年一次,给假20天。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职工如不能出境探亲,怎么办?

  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不包括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探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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