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病重父亲强行抬入邻居家 病故后又办后事被判刑

27.06.2014  23:19
  近日,宁德中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维持福安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凯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凯在位于福安市赛岐镇家中为犯重病卧床的父亲黄某某做法事期间,认为被害人郑某回该共有厝内开门时发出的大声响惊吓了黄某某,使黄某某病情加重,便叫被告人黄某仔等4名亲属回到该厝。之后到被害人郑某夫妇家理论时发生争执、互殴,致郑某丈夫受轻伤(偏重)。被告人黄某凯又叫被告人黄某仔等一同将已处弥留状态的父亲强行抬进郑某家中大厅,使郑某夫妇及其家人离开了住所。当晚,黄某某即在郑某夫妇家中去世,被告人黄某凯等人遂在郑某夫妇家中为黄某某处理了后事,直至同月8日下午3时许将黄某某遗体送往福安市殡仪馆。事后,郑某夫妇及家人因害怕而搬离到别处居住。

  被告人黄某凯于2013年8月9日在福安市被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仔等人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凯、黄某仔等4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黄某凯在本案中先提起犯意,后又伙同黄某仔等3人强行将弥留之际的黄某某抬入被害人家中,并在该处为黄某某办理后事,两日后才将黄某某的遗体送往福安市殡仪馆,迫使被害人搬离该房屋,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较大。被告人黄某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仔等3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属自首,均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