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强化煤矿井下现场管理“四项”责任

17.06.2014  12:36
   一、强化煤矿领导层责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制度,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工作,认真做好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详细记录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班组长安全责任。班组长签订安全责任状,实行安全互保连带责任制;工作前各班组长用5分钟时间的强调、提醒安全事项;带头认真观察和进行细致检查,善于发现工人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不安全状态,认真关注工作面变化情况,落实措施,提前防范;事前善于发掘安全隐患并及时排查,排除隐患后带领工人进行作业;班后检查是否留下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完毕并在现场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三、强化安全员监管责任。跟班安全员严格8小时井下蹲点,紧盯现场,跟踪提醒,细化监管;细查存在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确保每个员工遵守作业规程,每道工序每个环节都规范作业;开展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及时做好跟班有关记录和安全监管小结报告工作。
  四、强化安全检查责任。实行煤矿安生产全旬检月查制,负责组织煤矿安生产全旬检月查工作的领导要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做到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要求结合各阶段煤炭行业管理工作重点和难点,制订严密检查工作方案,深入井下一线进行全面细致安全检查,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将安全隐患当成事故来分析,制定完整的隐患治理方案,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清流县煤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