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检察院强化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

24.11.2014  02:34

    福建检察网11月24日讯(杨晓芬)  今年以来,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强化多项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规定,先后启动听取律师意见程序6件7人次,采纳意见2件2人次。
    工作中,该院坚持以递交书面意见为原则,口头意见为例外。对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要求律师以书面形式呈现,这样有利于审查工作的进行与保存的需要。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原则上要求律师注明其来源、收集方式并提供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只有当律师确实提供书面材料有困难时才作为例外,可以允许律师以口头方式提出意见,并登记在案。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对于重点案件,做到主动听取。针对可能存在无罪情节、未成年人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具有刑事和解可能、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案件主动听取律师意见,重点案件重点审查,排除合理怀疑。马尾区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事实时,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无罪或罪轻意见,提交科室会议,进行风险评估,并在报请上级领导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律师,充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蔡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积极审查律师提供的书面证据,组织召开科室会议讨论,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在经科室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护的相关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蔡某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