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担保人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1.03.2016  15:16

  核心提示:

  同学间借贷纠纷,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债权人钱某为索讨6万元借款,把债务人罗某告上法院,还把担保人罗某母亲黄某也一块告上法院。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债权人钱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黄某对此笔债务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罗某归还钱某借款6万元及同期利息。

  钱某与罗某系同学关系。罗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钱某借款。截至2014年1月15日,罗某立下借条一张,言明向钱某借款6万元,定于2015年2月底前归还。罗某母亲黄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还款时间到后,罗某未还款。2015年12月30日,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罗某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判令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请求罗某归还6万元借款及利息,有罗某提供的借条为证,罗某对此承认应该予以归还;涉及黄某对借款担保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具体担保方式的,按照法律规定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法律还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规定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钱某与罗某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15年2月底,而钱某却没有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黄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认定黄某的担保责任已失效,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