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立法禁“啃老”是一厢情愿
日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老人可以对子女“啃老”说不。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人经济资助的,老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人的财物。
“啃老”是普遍的社会现象,恶意“啃老”近年来更是屡见不鲜。中国父母对子女唯恐关爱不够,始终认为自己的辛勤奋斗都是为了让子女生活得更好。在这种习惯性心理支配下,不少父母总是倾其所有,甚至砸锅卖铁,也要帮衬子女一把。久而久之,一些子女便养成了依赖父母的习惯,并视享受父母钱财为天经地义之事。尤其是那些独立性不强、环境适应能力差的子女,过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更不愿通过艰苦奋斗独立生活,转而啃噬父母的血汗钱。不少人寄希望于法律干预这种现象,于是立法似乎就成了一条路径。
通过立法禁止恶意“啃老”,初衷是好的。但归根结底,“啃老”属于道德范畴,将道德调整的内容纳入法律强制轨道,能否真正解决问题?一方面,“啃老”行为的恶意标准难以界定。对于子女“啃老”的恶意行为,因为家境的贫富悬殊程度不同,父母和子女的理解也不尽一致,甚至大相径庭。连父母与子女对“恶意”行为的界定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旦将其硬性纳入法律规范,又如何确立一个能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恶意”标准?
另一方面,“清官难断家务事”,将“啃老”的行为上升为法律强制制裁的对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会遭遇道德与法律冲突,导致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两难”尴尬。如果认定子女的“恶意”行为成立,虽然从法律上保护了父母的权益,但也会导致父母与子女的反目,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有机统一,还可能导致家庭的不和谐。这方面,古人的做法值得借鉴。为防止道德入法后司法面临的艰难抉择,古人曾对“亲亲相隐”、“为亲报仇”等情法冲突的亲情犯罪持宽容态度,部分时期甚至对亲人之间的告发持反对态度,亲人间的告发行为,甚至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古人这样处理的启示是,凡能够通过道德规范予以调整的行为,绝不轻易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而且,法律并非万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当然,对于“啃老”族中那些不务正业、好逸恶劳,甚至沾有赌博、吸毒恶习的部分子女,依法应予以严肃制裁,但现行的相关法律也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不着再单独立法。
尽管法律具有道德属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实质就是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的道德,但道德和法律始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各自调整的对象不同。只有道德规范调整失灵,才可能使用法律规范去调整。幻想通过“道德入法”来遏制恶意“啃老”行为,只是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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