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张借条签名写法不同 法院驳回百万追款请求

27.04.2016  12:52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周巧玲) 近日,霞浦法院对原告庄某起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因缺乏事实依据,庄某讨要欠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庄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谢某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6月29日、同年8月17日、10月8日、10月22日、10月27日、2014年1月30日及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并立下借条。后被告一直未还款,请求依法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万元及利息,原告提交了5张《借条》、2张《欠条》为证。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收到款项时生效。原告仅依据《借据》、《欠条》提起诉讼,从形式上看,2张《欠条》与5张《借条》有所差异;从肉眼上看,5张《借条》与2张《欠条》上被告签名的写法也不同。在被告未到庭,也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仅从字面上无法判断《欠条》是否是被告本人书写及款项的性质,无法查清《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

  另外法院还认为,原告也未能提供其它证据佐证借款交付情况及利息的给付过程。原告借款给被告也是为了盈利活动,然而原告在陈述被告支付多少利息时陈述不清,且在庭审问及借款来源时也陈述模糊。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际107万元的借贷关系。原告关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7万元及利息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最终不予支持。